以案释法 | 因被叫“阿姨”生气,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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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因被服务员称呼“阿姨”而感到生气,拒不买单并向店家索赔2000元。据店家回应,该女子50岁左右,服务员只有20多岁,称呼其“阿姨”并不具有贬义。事后,通过派出所的介入和店家的道歉,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因被叫“阿姨”生气,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楷律师的专业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主张人身权益被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存在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并具有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结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实践中,判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一般结合公序良俗原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导致对方遭受社会否定性评价。在该案例中,被称呼“阿姨”的女子50岁左右,服务员只有20多岁,称呼其“阿姨”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更不会导致该女子遭受社会否定性评价,故而并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但若被人以侮辱性绰号、言语称呼或伤害,且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属于侵犯他人的人格利益,出口伤人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若存在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
若名誉权被侵犯,应当及时固定、搜集行为人实施侵犯名誉行为(如在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公共平台进行发布侮辱性言语等)和受到侵害(如因此事精神受到损害就医)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诉讼及刑事自诉等途径,制止侵犯名誉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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